浙江省杭州市一家文化公司擅自将离职员工周某的录音素材用于AI训练,合成后作为虚拟角色配音商用。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近日通报此案,认定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若具备可识别性,仍属于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范围;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不包含人格权益,用人单位不得以享有录音制品著作权为由,擅自对自然人声音进行AI化商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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